《梦中的销魂幻想未删减》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何雪华)近日,广东地区蚊虫进入快速繁殖期,省内多地已发生基孔肯雅热疫情,登革热病例也呈快速上升趋势。面对“两热”疫情威胁,有些市民朋友可能不知道,不清除积水、拒绝隔离、不配合消杀等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昨日,广东省疾控局解读涉及传染病防控的法律规定。
问:作为非医疗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基孔肯雅热患者或者疑似病例时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如果发现自己可能被传染了基孔肯雅热,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医务人员的指导,采取居家防蚊隔离或者到医院进行防蚊隔离和对症治疗。
问:不参与清积水、防蚊、灭蚊等防治工作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真的吗?
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据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预防措施防控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等传染病,这是对自身和社会健康的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体现。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问:学校等公共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蚊设施或自行停止使用防蚊设施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编辑:刘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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